动产多重买卖中的实际履行请求权
2021/6/29
前情提要 债权原则上具有平等性,所有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但社会生活中,多重买卖现象时有发生,无论出卖人出于何种目的,将同一标的物先后出卖给多个买受人,最终能获得该标的物所有权的只能是其中一个买受人,其他的买受人只能通过主张违约责任获得赔偿。多重买卖中,在数个买卖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多个买受人均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最终由哪一买受人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呢? 一、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 该包以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老李,老李支付货款后,小明将包交付给老李。6月1日,因小明不履行到期债务,老吴、老孙起诉小明请求其实际履行,以使自己取得该包包的所有权。法院审查后,将2个诉讼合并审理。 律师说法 小明有一只价值5万元的包。5月1日,小明将该包以4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老吴,双方订立合同,但老吴未支付货款,小明未将包交付给老吴。5月11日,小明又将该包以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老孙,老孙支付货款后,小明也未将包交付给老孙。5月21日,小明又将老吴、老孙、老李对于小明的债权均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老吴、老孙、老李请求小明实际履行债权存在顺位。本案中,因小明已经将该包交付给了老李,故老李已经取得所有权,老吴、老孙只能对小明主张其他的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损失赔偿等。 二、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 小明有一辆汽车。6月2日,小明将该车出卖给老吴,双方订立了合同,老吴支付货款后,小明未将该车交付给老吴。6月12日,小明又将该车出卖给老孙,老孙支付货款后,小明给老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未将该车交付给老孙。6月22日,小明又将该车出卖给老李,老李支付货款后,小明将该车交付给老李,但未办理过户登记。7月1日,因小明不履行到期债务,老吴、老孙、老李起诉小明请求其实际履行。 律师说法 老吴、老孙、老李对于小明的债权均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老吴、老孙、老李请求小明实际履行债权存在顺位。本案中,因小明已经将该车交付给老李,故老李已经取得所有权,老李可要求小明继续办理过户登记,但老吴、老孙只能对小明主张其他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损失赔偿等。 三、番外: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 小明因生意需要资金,分别向老吴、老孙借款20万元,后小明因资金断链,无法经营,出现亏损。债务到期后老吴、老孙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生效后小明未能还钱,两人遂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小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后来,老吴发现了老李欠小明20万元,于是老吴以老李为被告,小明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老李对小明负有20万元到期债务,判令老李支付20万元。判决生效后老李未履行判决,老吴向法院提起执行。执行过程中,老李将20万元交到了法院。老孙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出要参与分配。 原则上债权具有平等性。老吴、老孙对于小明的债权人地位平等,因此,老孙可以参与平等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假设本案中,小明没有把包交付给任何人。则先支付价款的老孙有权请求小明交付包包,老吴、老李对小明无实际履行请求权,只能主张其他救济方式。
假设本案中,小明没有把包交付给任何人,且老吴、老孙、老李均未支付货款。则合同成立在先的老吴有权请求小明交付包,老孙、老李对小明只能主张其他救济方式。
综上,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交付在先的优先于支付价款,优先于合同成立在先。
假设本案中,小明没有把车交付给任何人。则先办理过户登记的老孙有权请求小明交付汽车,老吴、老李对小明则无实际履行请求权,只能主张其他救济方式。
假设本案中,小明没有把车交付给任何人,且老吴、老孙、老李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则先成立合同的老吴有权请求小明交付该车,而老孙、老李对小明只能主张其他救济方式。
综上,特殊动产中(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多重买卖,交付在先,优先于过户登记,优先于合同成立在先。
律师说法
小明是老吴、老孙的同一被执行人,因小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老李对小明有20万元的债务,且是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综上,老孙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可按债权额比例参与分配。
法条链接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