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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思考—杭州余杭法院近五年受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样本的分析

2016/1/2

余杭法院课题组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现状与特点

2009年至2013年[1],余杭法院受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别为9件、5件、11件、7件、13件,共计45件47名被告人48名被害人[2],罪名包括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强迫卖淫罪等,占余杭法院同期受理性侵害刑事案件总数211件的21.33%。(图表一)

图表一:余杭法院受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情况

      年份

罪名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合计(件)

强奸

8

3

6

6

5

28

猥亵儿童

1

1

5

1

8

16

强迫卖淫

0

1

0

0

0

1

强制猥亵妇女

1

0

0

0

0

1

合计(件)

10

5

11

7

13

46

 

从法院审理情况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主体情况

1.被害人均系女性,呈低龄化趋势,多为幼女,平均年龄10.44岁。其中,强奸案被害人年龄多为12周岁至17周岁,猥亵儿童案被害人年龄多为5周岁至7周岁(图表二);被害人以外地籍务工人员的子女和独自在外务工的居多,非余杭籍36名占75%,余杭籍12名占25%(图表三);外地籍被害人普遍未就学,余杭籍12名被害人均为在校学生,而36名外地籍被害人中仅6人为在校生,大部分人未在学龄段就学,其中2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服务工作,2人为精神发育迟滞者。

图表二:被害人年龄分布情况

3

4

5

6

7

8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合计

强奸

0

2

0

1

0

0

1

1

4

7

5

2

2

3

28

猥亵儿童

1

1

6

3

2

1

1

1

2

1

0

0

0

0

19

强迫卖淫

0

0

0

0

0

0

0

0

0

1

0

0

0

0

1

强制猥亵妇女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0

1

合计(件)

1

3

6

4

2

1

2

2

6

9

5

2

3

3

49

注:因其中一个案件涉及二个罪名,故重复计算一人次

 

图表三:被害人户籍地情况

 

 

2.被告人以外地籍为主,非余杭籍38人占80.85%,余杭籍9人占19.15%(图表四)。青壮年被告人居多,14-18周岁7人,19-25周岁18人,26-40周岁16人,41-66周岁6人。职业上,仅一名余杭籍被告人为在校生,另8名余杭籍被告人有3人为教育工作者(其中1人为正规在校教师,2人为退休工人从事教育培训工作)、2人农民,3人无业,外地籍被告人均为来杭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上,小学初中37人,大学2人(其中1人为在校老师)。

图表四:非余杭籍被告人户籍地分布情况(单位:人)

 

3.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45件案件中,34件案件是“熟人”作案占75.56%,“拦路强奸”等偶发案件11件占24.44%。数量最多的是邻居作案(强奸案4件、猥亵儿童案7件);其次是同事、朋友之间作案6件(强奸案4件、猥亵儿童案2件),男女朋友之间性侵5件(均系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强奸案),亲属之间作案5件(其中父亲强奸女儿2件,舅舅、姨夫强奸外甥女2件,姐夫强奸表妹1件),老师对学生作案3件(均系老师利用教学机会猥亵不满14周岁幼女案,其中一名老师侵害了4名学生);另有发生在工地上工友、老乡之间性侵案4件(其中强奸案1件,猥亵儿童案3件)。

(二)客观方面情况

1.案发时间。在一个时间点实施一次性侵害的案件34件,占75.56%。但具有密切身份关系的双方,在一段时间内多次、持续性实施性侵害的案件11件,占24.44%。

图表五:案发时间及被告人被害人关系情况(单位:件)

上弧形箭头: 该11件包括

 

2.案发地点。案发地多以隐蔽场所为主,宿舍、租房、家中、宾馆等场所有25件,村道、路边、车辆等户外场所有10件,教室、KTV等公共场所有11件。其中亲属关系性侵大部分发生在住处,男女朋友之间性侵以旅馆居多,猥亵多发生在公共厕所、教室等公共场所。

3.犯罪动机。外来务工人员出于生理需要实施性侵的有17件17人。被告人出于追求性刺激等不健康性需求而实施乱伦、猥亵等的有15件15人。青春期少年出于好奇等而性冲动实施性侵行为的有11件13人。精神发育迟滞的限制责任能力人因观看色情录像受刺激后实施性侵的有2件2人。

4.侵犯结果。45件案件仅6件系犯罪未遂(均为强奸罪),这6名被害人均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1名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因为监护人及时赶到得到解救外,其余5名被害人均因勇敢反抗和呼救而免遭恶手。

5.危害严重。未成年被害人身心遭受双重伤害,生理上的伤害毋庸多说,还造成心理障碍。恐惧、压力、猜疑、焦虑等情绪使被害人的精神行为异常。同时对家庭和社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教师性侵学生案危害和影响尤为严重。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被害人角度

1. 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自保能力欠缺,易遭性侵害。对性侵害的辨别、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尤为欠缺。前述48名被害人中仅2人因有性经历懂得自己被侵犯而报警。不满11周岁的19名被害人中仅一名被猥亵后即向家长告发,其余18人均因其他异常表现(内裤上有血迹、精液、小便痛、阴部红肿、哭闹等)在案发一段时间后被家长发现报警。11周岁以上的27名被害人中仅8人在被性侵后即报案,其余19人均因表现异常被亲友发现报警。而“男女朋友”、“亲属、师生关系” 等10余件性侵案件,因被害人不懂保护不报案。正因为未成人缺乏性防范意识和自保能力及不懂反抗、不敢反抗,使得他们易被锁定为性侵对象。

2.监护不到位,给犯罪者提供了可乘之机。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导致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27件占60%。具体表现为让幼童独自玩耍或者让“熟人”带走玩耍,共计15件15人;让未成年人单独在外或者租房居住,共计6件6人;家庭关系不良造成未成年子女离家出走或者失踪,导致遭受性侵,共计6件6人。

(二)被告人角度

1.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是被告人实施性侵犯罪的重要原因。82.98%的被告人文化程度为初中及以下,法律意识淡薄,行为控制力相对较弱。生理、心理上的供需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容易冲破本已脆弱的理智底线,实施性侵犯。

2.生活状态及精神生活空虚,促使性犯罪。被告人以外来务工青壮年男性为主,这部分人正常的生理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且生活环境差,精神生活空虚,容易促使他们通过实施性侵犯来满足生理和精神上的需求。

(三)社会角度

开放、多元、混沌的社会环境成为滋生性犯罪的温床。暴力、色情信息泛滥,容易对未成年人和意志力薄弱的人产生不良影响,诱发犯罪。如两名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告人就是因为观看了淫秽影片受到刺激而实施性侵行为。网吧、ktv、休闲店等场所泛滥,这些场所通常离暴力、色情不远,为性侵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如被告人陈某某、梁某均是在KTV这种声色犬马的场所饮酒后强奸了未成年的服务人员。

三、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与教育

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父母等监护人的监管意识和监管行为:(1)家长应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不但要关注孩子的学习、饥饱冷暖,还要多与孩子沟通,关注孩子的情绪、言行等日常行为;不但要给孩子提供较好的物质条件,更要在精神上给予孩子支持,让未成年人感受到家庭温暖;(2)不能让低龄幼童独处,不要轻信熟人将孩子带走,避免让未成年人独自外出打工或者在外独居。同时,要强化对监护人的履责约束,监护不到位要受到惩治,如撤销监护资格,变更监护权等。

监护人应当重视对未成年的性教育。通过适当方式将有关性的知识及自护知识传授给孩子,让孩子学会独立思考,分辨是非,并逐步树立正确的情感观、性爱观、家庭观。国家和社会有必要开办专门的培训班,协助家长等监护人提高教育孩子的能力和水平。

(二)学校教育要注重性、自护、法制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身心特点,分别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开设专门的“两性”课堂,配备具有相应知识的从教人员,以简洁、生动、适合未成年人学习的方式进行传授,内容从身体结构、两性关系、到性爱、情感、婚姻、家庭等各个与性有关的方面全面展开,再附以如何正确看待性,如何自我保护,如何寻求保护,被侵犯后如何正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再着重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未成年人走出性知识的误区和盲区,正确思考和对待性权利,进而更好地自我保护和自律。

同时,学校应加强教师和校园安全管理。对教师私下、单独约见学生的时间、场所、地点等做出合理规定,进行必要监控。清除校园安全死角,注重校园周边管理。

(三)齐抓共管,净化社会环境

1.切实履行社会管理职能。首先,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如建立娱乐场所从业承诺和保证金制度,一旦发现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雇佣童工等情况,即给予业主严厉处罚,肃清行业风气。工商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的管理,采取措施维护校园周边治安,与学校建立联动机制。其次,文化、工商部门等要加强对电视、电影、网络等产业的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应积极开展整治活动,加大对淫秽、暴力书刊、音像制品、“口袋书”及相关网络信息的打击和拦截力度,及时清理“游商”、“地摊”、“色情网站”,严控污秽信息的流转。再者,综合治理部门应加强对前科人员、社会归正人员、闲散人员等重点人员的登记管理。建议政府建立社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及时与各职能部门对接、交流、共享。公安部门、各镇街、社区要加强对社会流动人员的暂住管理,尤其对有前科的人员要定期跟踪其心理、生活情况,给予教育、关爱和帮助,避免其再次犯罪,为社会消除安全隐患。

2.努力提升社会服务职能。第一,政府和企业要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环境。首先是加快农村、城郊结合部等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文娱设施建设,为居住人员提供一个相对“干净”的生活环境;其次,当地政府和企业应严格保障务工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和合理的休息权,为务工人员关爱监管子女创造必要条件。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加大教育投入,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父母身边接受教育的机会,这一定程度上能减少他们的子女成为被害人或被告人的可能性;最后,政府和当地企业、社区还应当重视打工者的业余文化生活,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使他们的生活充实、健康,关心他们的健康、婚姻和家庭,既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又能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更能让务工者感受到城市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所带来的温暖,降低他们心理扭曲的风险。第二,虽然遏制性侵未成人犯罪的重点在预防,但依然要完善事后救济措施。一方面,团委、关工委、未保委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教育部门应联合组织专家或志愿者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专业的心理援助,帮助其端正态度,积极面对,必要时为其解决就学、生活等实际困难。同时对一些具有恋童癖等特殊癖好或追求变态性刺激的被告人,积极进行心理干预治疗,治愈或缓解其心理疾病,防止再犯。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应最快、最大限度帮助被害人获得相应的物质赔偿,对那些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的未成年被害人,建议政府部门建立专项基金,对被害人的基本医疗费用先行赔付,避免因无钱治病或无法感受到社会关爱等原因对孩子和家属的身心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和谐,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未来发展”[3],让我国广大的未成年人在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保护下平安健康成长,拥有幸福美好的未来。

 


[1] 若无特别说明,本文中数据均为2009年-2013年数据。

[2] 此案件数为余杭法院五年来受理数量,1个案号计为1件;其中1件涉2个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罪名,被害人为1人;1件被害人有4人

[3]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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