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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结论存在哪些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011/11/1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男方对子女是否亲生存在异议,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亲子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男方对子女是否亲生存在异议,可以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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