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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通常好聚好散 房产分割却是疑难问题--个人房产共同还贷部分属夫妻共有

2011/10/19

 

在刚刚过去不久的重阳节,不少法律人士都接到了中老年人关于再婚后房屋产权归属、房产分割等问题的咨询。虽说很多再婚老人对离婚都有着“好聚好散”的良好心态,可一旦涉及房产分割这个难点问题,老人们还是很为难,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总结了以下的几个案例,希望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婚前福利房 婚后交款咋处理?

  案例:张某退休后找了一个后老伴李某,李某住进张某家,该房屋是张某所在企业分给张某的福利房。张某与李某结婚前,单位曾同意将房子卖给张某,但张某一直没交款。张某与李某结婚后,张某用退休工资交齐了房款,办下了房产证。两人共同生活5年后离婚,李某要求分一半房产,张某不同意,李某便告到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说法:根据《婚姻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张某与李某结合后,张某的工资收入应算作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前借款买房婚后还债咋办?

  案例:61岁的于某退休后贷款买了一套二手房,经朋友介绍,又找了一个姓张的老伴,二人省吃俭用,婚后不久就用双方的养老金还清了贷款。

  由于于某不肯为张某的儿子出钱操办婚事,二人发生纠纷导致离婚。张某提出要分割于某那套房子,于某不同意,双方闹到法院。法院判定房子归于某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欠款及收益(房屋的增值款)为共同财产。

  说法:于某的房子虽然是婚前贷款买的,婚后还的债。可在婚前已完成了房屋买卖产权的转移手续,根据《物权法》第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产权应当归于某所有,婚后还款不对房屋权属发生影响。

  婚前房屋婚后兑换所得的差价款咋算?

  案例:齐某的住房面积有300多平方米,齐某退休丧偶,经人介绍找了一个老伴田某。由于齐某再婚,子女便很少回家,他忍受不了房子利用率变低,齐某便把大屋子换成了小屋,齐某得到200多万元的差价款。

  田某与齐某共同生活8年后,齐某决定搬去与子女一同生活,田某不愿意,二人便分了手。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田某提出,要分割那大屋换小屋的差价款。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田某的请求,认定该财产为齐某的个人财产。

  说法:根据《婚姻法》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齐某的大房为齐某的婚前财产,他用大屋换小屋,其所得差价款,是其财产价值存在形态的变化,“万变不离其中”,其财产的性质没有改变。

  婚前房屋婚后出租所得的收益咋归?

  案例:年近七十岁的柳某是一房地产开发商,有多处房产。不久前,他休掉了年迈的老妻,与一年轻的风流女子成婚。不久后他发现,这女子根本没有和他成心过日子。特别是他得病住院的那些日子,一天也没伺候过他,还多次私下表示恨不得他早死。倒是他的“老妻”伺候了他很长时间。

  病后,柳某欲回到老妻身边,与那女子离婚。那女子表示同意与柳某离婚,在主张柳某房产不得支持的情况下,要求分割柳某出租房屋的收益。

  说法:根据《婚姻法》 第17条、第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有关规定,柳某的房屋是柳某的婚前财产,年轻女子与其离婚不能要求分割。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柳某出租房屋的收益,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予以分割。(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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