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及相关问题解答
2011/8/23
法律咨询热线:15906710277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及相关问题解答 本公司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者伤残鉴定为7级,现正在协商赔偿问题,对方主张了8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认为根据《高院关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致人伤残的,为残疾赔偿金”,既然已经计算了残疾赔偿金,就不应该再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了。我们这种主张有没有道理呀,还请高人指点,能提供相关案例者更好。 律师解答: 您说的在2004年5月1日之前,的确是那样,残疾赔偿金等同于精神损失费。 但是2004年5月1日后实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而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这样就把残疾赔偿金又定义为了物质损害赔偿金,所以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应该支付的。实践中我办理的案件也是这样的。 只是对方要求8万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