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户口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车主借车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8/23
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10年。事故车辆的车主,将其自有的车辆借给肇事司机使用,肇事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肇事司机对该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受害死者属于农业户口,但其在事故前在杭州市工作、生活多年。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死者的家属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最后人民法院采纳了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杨朝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事故车辆的车主将自有车辆车辆出借给肇事司机使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肇事司机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主需与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死者虽为浙江农业户籍,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在杭州居住生活多年,并且有在杭州的暂住证、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纳税证明等,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