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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嫖娼一律先开除党籍,打“擦边球”咋办?

2011/3/13

 

310日,参加两会的山西代表团向媒体开放。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就焦煤腐败整治行动表示,他们制定了12杀手锏式的规定,谁撞到就处理谁,比如发现嫖娼,不管是谁,一律先开除党籍(211日《新京报》)

 

看到这则报道时,虽然很赞赏袁纯清书记的“铁腕”表态,但还是有点发楞,因为山西12条“杀手锏”中的“发现嫖娼,不管是谁,一律先开除党籍”,本来就没有必要列入。试问,一个党员如果在那里嫖娼被抓了现行,还得考虑党籍开不开除的问题?可能连三岁小孩都会说:滚出去!但如果碰上“擦边球”,咋办?

 

难以界定看上去是不是“擦边球”?不抓现行怎么叫嫖娼?比如,舒升的《揭秘天上人间花魈有多个高官电话?》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2005年,所谓的‘天上人间头牌花魁’梁海玲,遇凶身亡。时至今日,有当时参与调查的警方人士向本报记者称,尽管案件至今未破,但依然能够记得,在该‘花魁’住所,除查获千万之巨遗产外,还有多个外省高官电话”。如果按一般的推理,这“多个外省高官”必与梁海玲有染。但为什么迄今为止,没见其中的一个高官有嫖娼事实被公之于众?道理不是很简单吗?那就是中国人的那句“捉贼捉赃,捉奸捉双”。因为你没“捉双”,你就没有证据,怎么能随随便便地肯定,说那些高官与梁海玲一定有“床弟之事”?而且可以想见,当地的公安、纪检部门可能连问都不敢去问。人家位高权重,岂能容你胡说?弄得不好,不会“吃不了兜着走”?如果人家说你诬陷,反过来不是你自己死定?因为法律是讲证据的,难道纪检部门查案,就不需要证据?但这样的证据,去哪里取?那些电话,不就是一颗“擦边球”?怎么判?

难以被抓看上去是不是“擦边球”?可以想见,只有那些跟精神病人差不多的官儿,才会一个人胆大妄为的去嫖娼。官员要去嫖娼,哪会没人安排?难道他们会自己出钱去嫖?如果不是,那就肯定是有人安排。而为此而安排的有钱人,岂不是有求于他?岂不是得绝对保证头儿的安全。在有人安排的情况下,岂能去那些“安全系数”极差的地方,岂能去那些没有背景、没有档次的地方?岂能没有“层层岗哨”?难道这样的官儿真的就“色胆包天”,不顾身后了?有人出钱、有人安排、有人“保卫”,这样的情况就连傻瓜都想得到,哪能轻易让你们得手?他们进了娱乐场所,但你没证据,只能算是一颗“擦边球”。你怎么判?

两性混乱是不是真正的“擦边球”?嫖娼当然是一条“高压线”,但除此之外那些当官的就名正言顺了?比如,有主动出击的,有“勉强”下属的,也有投怀送抱的,他们就在那里吃“窝边草”,乱搞两性关系。而且有的为官者不止一个,甚至有上了几位数的,就没事?比如,他们在外面“包二奶”,也没事?这样的事,就是“擦边球”,但跟嫖娼就有本质区别?仅仅属于党内教育范畴?可以继续保留党籍,继续做他的官?这样的人,已经连党员的气味都没了,还能姑息?但对这样的“擦边球”,你怎么判?

 

如果按上述三条,那句“官员嫖娼一律先开除党籍”,不是一个玩笑?以“擦边球”应对“杀手锏”,咋办?在我看来,如果以此推理,这样的规定一点都“铁”不起来。而反腐败以来的事实说明,凡贪色者必是贪财者。所以关于这一点,得“历史倒退”,得把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问题,作为政治问题来处理。凡发现官员有两性关系混乱的,只要拿到证据,就一律先“摘了顶戴”,然后再回过头来查他的经济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正了风气,才能对那些心存邪念的官儿,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所以我认为,先得想好了如何判“擦边球”,然后动真格才行!

(萧山律师|萧山律师事务所|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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