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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玩忽职守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2010/3/14

 

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较长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后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对玩忽职守罪等结果型的渎职犯罪,均应从危害后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其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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