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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2010/3/14

 

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既包括利用本人直接决定、负责的某一公共事务的权力,也包括要求有职务上直接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上级领导人员凭借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指使、命令、要求下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并不局限于行为人的职责分工,如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是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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