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法动用公积金 购买国债造成巨大损失案
2010/2/27
被告人,姜根名,男,汉族,博士,原系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二、法院审判情况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姜根名、胡海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李安道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乔治平、李丽萍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胡海,男,汉族,硕士,原系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 被告人,李安道,男,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被告人,乔治平,女,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人,李丽萍,女,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核算业务科科长。
一、基本犯罪事实:
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第31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姜根名自2000年5月起担任国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市房改中心(
乔治平在未看到市房委会批准意见情况下,只根据姜根名、胡海口头决定即填制资金划拨单,经胡海、姜根名签字后,于2000年8月至2002年6月间,分数次共将20012万元住房公积金划入市公积金中心在闽发证券福州营业部开设的资金帐户内,并通过闽发证券福州营业部在二级证券市场分批买入面值总计19851.8万元的99(5)和99(8)记帐式国债。而购买绝大部分记帐式国债是胡海个人在单独操作,购买后的交割凭单交给市公积金中心会计科时也未作交换登记。记帐式国债购买后的数年间,掌握国债资金、证券帐户和密码的胡海、乔治平从未主动向证券市场查询、了解所购记帐式国债的变化情况。而分管会计核算工作的李安道和身为会计科科长的李丽萍,对会计人员单方面针对闽发证券福州营业部主动交来的对帐单、利息交割单等进行的一般会义做帐,未认真审阅和提出规范性要求,也从不主动到证券营业部提取对帐单、利息交割单等和主动查询所购记帐式国债的变化情况。
为此,其对所购记帐式国债发生的异动情况(即2001年9月利息交割单显示证券帐户被盗开,2004年5至7月对帐单显示帐户内所购记帐式国债可用数为零)均未发现。而闽发证券福州营业部在市公积金中心刚购买记帐式国债的当月就对该中心所购记帐式国债进行了非法回购登记,此后便陆续将该中心所购全部记帐式国债进行非法回购质押融资,并将所融资金大量转移、挪用和支出等。
另查明,2001年市房委会“会议纪要”中确定200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计划安排,其中有“新增国债控制在国家规定比例30%以内,公积金增值收益较上年增加25%”。2002年市房委会“会议纪要”确定的年度新增国债控制比例与2001年相同,公积金增值收益至少与2001年持平。2000年至2002年福州审计局对市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其中包括审计该中心购买国债的情况,经审计认为该中心基本符合相关规定,但针对购买国债中的风险提出了防范建议。2000年至2001年市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形成了会计报表,其中包括购买国债后的数量和收息情况,定期上报给福州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姜根名、胡海、李安道、乔治平、李丽萍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中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姜根名、胡海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拟定定资金使用计划和请示报告,超越职权范围,未经市房委会批准和未征求财政部门意见,也不对闽发证券进行深入考察,擅自决定动用2亿余元住房公积金在闽发证券福州营业部购买记帐式国债,且购买时胡海还违规单独操作,以致闽发证券福州营业部将市公积金中心所购国债全部用于非法回购质押融资,直至全部回购质押的记帐式国债被冻结和强行平仓出售,致使公共财产20012万元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李安道、乔治平、李丽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其职责义务,对购买记帐式国债涉及的业务和风险应当了解而不了解,严重不负责任,自己也不主动和督促相关人员主动向证券市场调查所购记帐式国债的变化情况,对相关凭证单据也不仔细核对检查,对所购记帐式国债没有认真进行监管,对利息交割单显示出市公积金中心所购记帐国债的异动情况未能及时掌握,致使公共财产20012万元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造成2亿元损失结果的原因,除五人渎职犯罪因素外,还有闽发证券相关人员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和同意即进行非法国债回购交易和利用当时国家国债回购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因素,就这一情节对五人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公诉机关指控5人分别犯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